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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开展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执教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一)驾校教练员执教行为规范。现场发现有违规行为的,依据《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累积积分制度》作出处理,并通报所在驾培机构,记录在驾校教练员的教学质量信誉考核中。

(二)驾校教练员教练日志是否按规定规范填写。

(三)驾培机构与驾校教练员是否签订聘用合同。

(四)驾培机构与驾校教练员是否签订行车安全目标责任书。

(五)驾培机构是否对驾校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排行榜进行了公布。

(六)学员对驾校教练员教学违纪行为的举报途径是否通畅。

二、各驾培机构应严格按照文件的要求,对本驾校的教练员执教行为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现场告诫;屡教不改的可根据本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并抄告属地驾培管理机构。对驾校教练员违纪行为的检查和处理决定须建立台帐记录和书面资料。

二○○七年八月十日